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淮安农商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其中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处于施工建设的房屋。
贷款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经年检合格,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2、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3、持有效《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确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建工程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人为借款人;
2、贷款资金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
3、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且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在建工程已取得县有权部门的立项批文、“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载明的权利人和建设单位应一致,在建工程项目与批准文件内容应相符;
5、在建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建工程投资额已完成总投资额的50%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和我行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不接受下列在建工程作抵押:
1、在建工程存在合同争议的;
2、被依法查封或采取其它限制措施的;
3、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4、法律、法规规定和我行认为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情况。
办理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5、有效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6、税务登记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7、企业章程(与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章程一致);
8、县有权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四证”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建筑工程预算报告、施工进度及工程日期计划、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
10、出让土地缴费原始发票、在建工程价格评估报告;
11、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12、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