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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贷款

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

【产品说明】   我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

【产品功能】

1、用于满足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2、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有开证行有条件的信用保障。

3、属专项贷款,贸易背景清晰,适合封闭管理。

【产品特点】

1、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商顺利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

2、减少资金占压。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均不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可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适用客户】    出口商流动资金紧缺,而国外进口商不同意预付货款,但同意开立信用证。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5、在我行有授信额度。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国外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

3、贸易情况介绍;

4、正本信用证。

【办理流程】

1、出口商与我行签订融资协议,向我行提交打包贷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正本信用证及相关材料。

2、我行经审核后将打包贷款款项入出口商账户。

3、出口商使用打包贷款款项完成采购、生产和装运后,向我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

4、我行将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开证行或指定行)进行索汇。

5、国外银行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用以归还打包贷款款项。

【温馨提示】

1、需与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打包贷款)》;

2、凭以放款的信用证以融资银行为通知行,且融资银行可以议付、付款;

3、信用证中最好不含有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

4、申请打包贷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融资银行;

5、正常情况下,信用证项下收汇款须作为打包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6、您装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下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进行交单。